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问题线索集体研判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题线索,是指应该由院纪委受理的检举控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转办件、有关单位移送、行为人自述、院纪委发现的反映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 院纪委应指定专人担任线索管理员,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并负责线索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 院纪委发现或受理问题线索后,实行“一套台账登记、一名专人管理”,由线索管理员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账、形成摘要,进行初步筛选和甄别,及时向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领导报告。
第五条 对属于纪检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应成立集体研判工作小组,通过会议的形式,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体研判。集体研判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 5 人,一般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领导、监审处(纪委办)工作人员、线索管理员等组成。根据需要,集体研判时可邀请问题线索发现人员、分管院领导等参加。
第六条 集体研判工作会议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对受理的问题线索进行讨论,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形成研判结果,并确定承办部门(承办人员)。研判结果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线索管理员登记备案。
第七条 承办部门(承办人员)根据研判结果开展核查工作,若发现重要问题线索或核查工作结束,应及时召开会议向集体研判工作小组汇报,经集体研判工作小组讨论确定是否继续深入调查处置或给予办结意见。
第八条 对上级批转要求上报结果的问题线索,经集体研判后,承办部门(承办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处置结果由集体研判工作小组审核,经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上报。
第九条 每半年定期召开问题线索集体研判工作总结研讨会。会议主要任务:结合日常监督,对近半年以来处置的问题线索进行梳理研讨,加强风险防控;对问题线索处置工作进行小结自查,提高办案质量。会议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条 严格监督管理,严守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问题线索的接收、移交、管理、处置、归档等,应本着及时、保密的原则,减少运转环节,严格手续,严守纪律,不得拖延、积压、丢失。坚决防止失密泄密、跑风漏气,注重防范信访舆情。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